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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下發(fā)通知 依法嚴懲破壞疫情防控的相關犯罪

時間:2020-02-11
來源:河南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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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孫欣周青莎)2月10日,記者獲悉,省高級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檢察院、省公安廳、省司法廳聯合發(fā)布《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依法、規(guī)范、高效運用信息化技術辦理刑事案件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強調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,依法及時從重、從快打擊破壞疫情防控的相關犯罪,確保在刑事案件辦理中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接觸,防止疫情傳播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對于抗拒疫情防控、暴力傷醫(yī)、制假售假、造謠傳謠,以及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、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,要快偵、快捕、快訴、快審、快結,依法嚴懲、震懾犯罪,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(zhàn)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
  《通知》強調,堅持依法公正與高效便捷相結合的原則,在確保公正審判、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,在偵查、起訴、辯護、審判等辦案人員不直接接觸的情況下,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,開展刑事訴訟各項工作。對于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充分,被告人認罪認罰,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輕罪案件,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、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情況,可以利用電話、短信、傳真、電子郵箱、微信、視頻、光盤等方式,完成卷宗流轉、文書送達、指派援助律師、律師閱卷、證據交換、開庭審理等工作。其中卷宗流轉、證據交換采用光盤流轉和交換。各地要充分運用已建成的遠程庭審、遠程提訊、遠程送達系統(tǒng)辦理案件。

  《通知》還強調,要依法加大輕罪案件非羈押措施和非監(jiān)禁刑的適用,對于認罪認罰,符合取保候審、監(jiān)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依法適用非羈押措施。符合判處緩刑、單處罰金和管制條件,認罪認罰的,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,人民法院可以對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被告人依法判處非監(jiān)禁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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